撒玛利亚 发表于 2014-3-22 14:20:39

堕胎──婴儿与母亲的战争

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估算,全球每天有十五万人堕胎,其中有五百名妇女因企图堕胎而死亡。堕胎是个古老的话题,虽然随着医药的发达危险性日益降低,但争议却越来越高,因为它牵涉人权、生命、人口、道德、经济等各个层面,从不同角度来看,就有不同的问题和答案。
台湾是个高堕胎率的地方。

    根据卫生署的推估,台湾每年平均堕掉的胎儿多达二十八万到三十万之间,与一年的总出生人数不相上下。虽然有人认为这个数字严重低估,但这已是瑞典的一万倍。

    台湾一年堕掉多少胎儿?一直难有确切的统计数字。除了有统计的「治疗性流产手术」一年平均四万多件外,其余非治疗性、健保不给付的人工流产数,仍是个莫宰羊的「黑数」。

    原因是多数妇产科诊所不愿意实际收入曝光,再加上有些案例游走法律边缘,恐有吃官司之虞,因而一向隐匿不报。

    二○○○年底,被誉为是女性一大福音的口服堕胎药──RU486在台湾合法上市之后,市面上、网路上此类堕胎药品水货充斥,未经妇产科诊治,私自买药服用的人数,更是无从统计。

    不过,以未成年青少女每年产下一万五千名新生儿来估算,堕胎数量是生产的九倍,再加上已成年妇女的堕胎数(以保守的等量估算),就已经超过二十七万人。


堕胎无罪,不生有理?

堕胎其实存在已久,人类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间,更将其视为一种控制人口的方法。直到十九世纪,开始有了「堕胎系侵害父亲对于生子的期待」、「胎儿系独立个体,堕胎为杀人罪的一种」等观念,世界各国才开始立法处罚堕胎。但二十世纪之后,情势有了转变,随着女性意识中「女人身体自主权」的抬头,世界各国禁止堕胎的法令又朝「合法化」的方向修正。

虽然堕胎合法化是近年的趋势,但每个国家的「合法」条件仍依国情而有不同。以堕胎时胎儿的周数限制为例,各国的认定就不尽相同。

在西方民主国家中,英国是最早使人工流产合法化的国家,早在一九六七年就制订了「堕胎法」。

美国从六○年代以后,堕胎议题便分裂成两大阵营,一派支持堕胎,称为「支持选择」,另一派反对堕胎,称为「支持生命」。两大阵营争论不休,在母亲自主与胎儿生命权中进行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,尤其每逢总统选举,更是必然要争论、表态一次。

信仰天主教的爱尔兰,宪法明文禁止堕胎,但在一九九二年实施公民投票,采取「眼不见为净」的作法,同意爱尔兰妇女到外国堕胎,并允许国外的堕胎资讯在爱尔兰境内传播。

亚洲地区有些国家允许无条件合法堕胎,如中国大陆、越南、新加坡。新加坡在一九六九年即通过堕胎法,越南在一九七五年南北越统一后,堕胎全面合法化。中国大陆在一胎化的政策之下,甚至由公权力强制执行堕胎,只是这种既不顾及母亲意愿,又不珍惜胎儿生命的政策已引起各方争议,松绑的呼声不断。


放水条款

在「优生保健法」的庇护下,目前堕胎在台湾是「有条件」的合法。不过,早在合法化之前,台湾妇女以这种「非法」手段来终止意外怀孕已行之有年。

根据当年台湾省家庭计画研究所做的「家庭与生育力」调查,民国七十三年优生保健法实施前,有堕胎经验的妇女比例为百分之三十二,每三位妇女中就有一位。

民国七十四年优生保健法实施后,堕胎人数更是大幅向上攀升。台北市卫生局于民国八十八年所做的民调显示,近半数的成年妇女做过堕胎手术,未婚而有性经验者,曾经堕胎的比例也高达四成。

令人惊讶的是,在堕胎如此「普及」的台湾,其实是有堕胎罪的。我国刑法第二十四章明文规定──堕胎有罪。刑法第288至292条中的「堕胎罪」,罪及怀孕妇女(「自行或听从堕胎罪」)、医生(「加工堕胎罪」、「意图营利加工堕胎罪」),以及先生或男友(「教唆堕胎罪」)。

前年一件堕胎罪的刑事判决,引发医界和法界广泛的讨论。一名女性在堕胎后遭男友始乱终弃,因而控告男友及为她堕胎的医生「教唆堕胎」及「加工堕胎罪」,男友及医生都因此被判刑。

不过,因堕胎或为人堕胎被判罪者,在台湾并不多见,原因正是二十年前实施的「特别法」──「优生保健法」。

优生保健法可以说是让台湾堕胎合法化的「法外开恩法」。法条中除了罗列罹患有遗传性、传染性、精神疾病,或因怀孕分娩危及身体精神健康,以及胎儿畸形、受奸怀孕等因素得以堕胎外,第九条第六款──「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亦得实施人工流产」──更被指为是「放水条款」,因为几乎所有人都可以适用这条宽松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堕胎,因而有人笑称台湾此法为「原则是少数,例外是绝大多数」。


能做,不能说!

优生保健法的通过,让台湾妇女不再需要寻求非法的管道堕胎,让人工流产的安全性大大的提高了。国泰医院妇产科医师郑丞杰对此感受非常深刻,他表示,在民国七十四年以前,经常看到妇女因堕胎的后遗症前来医院求医,如:大出血、感染造成腹膜炎......等,有些技术欠佳的无牌密医,甚至把堕胎妇女的肠子都刮了出来。优生保健法通过之后,妇女可以到合格的妇产科诊所进行「合法」人工流产,因堕胎而产生的后遗症便很少再看到了。

令人感慨的是,当年之所以通过优生保健法,并不是为了保障妇女身体自主权,而是为了达到节制人口的目的。话说当年推行所谓的「家庭计画」,希望能降低出生率,有关单位除了推广避孕药、避孕器外,更一举让人工流产合法化,以期达到封杀计画外人口的目标。

优生保健法才通过、尚未开始实施之际,出生率便已逐步下降,实施的第二年,出生率更是从千分之二、三十,骤降至千分之十五左右,看来优生保健法的确起了作用。


生命的起源

胎儿的「生命权」和妇女的「选择权」,一直是个难以两全的零和问题。对于生命的起始,看法也很分歧,有人认为,从卵细胞受精的那一刻起,就开始有了生命;有些人则认为,胚胎植入子宫或胚胎开始有心跳时,就有了生命;有人则认为,胚胎移出母体仍能养活时(约二十四周),才算是一个生命体;更有人认为,婴儿要在出生之后,才能算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体。

无论生命起源于何时,为人堕胎的妇产科医生,心情总是错综复杂。

虽然社会大众视妇产科医师为堕胎的「获益者」或「推波助澜者」,但郑丞杰表示,多数妇产科医师并不鼓励堕胎,相反地,对于怀孕的成年妇女,无论已婚或未婚,大多会请她们考虑能不能生下来,而有些时候也真能打动对方,留下腹中的胎儿。

郑丞杰指出,依据优生保健法规定,口服堕胎药RU486,必须在怀孕七周以下,施行人工流产手术则限制在二十四周以下。然而,胎儿六周就有心跳,八周看起来已是一团肉,十周开始长手脚,对已经孕育成形的胎儿实施人工流产,感觉上像在「杀生」,因此国泰医院妇产科里自订内规,胎儿十八周以上,除非有重大原因,否则不做人工流产。


不得已的选择

至于未成年少女怀孕的部分,医界的看法则较为分歧。有人认为,未成年怀孕,因为子宫发育不成熟,无论选择生产或堕胎,都一样有较高的医疗风险,而只要人工流产手术做的好,并不会影响日后的生育能力。而实施近四十年的学生平安保险,今年也开始顺应潮流,将高中职学生堕胎或分娩纳入给付项目。

「将心比心,今天如果是你的未成年女儿怀孕,你会希望她生下来吗?」妇产科医师高添富问,但他也知道,无论答案是什么,背后都含有太多的懊悔与挣扎。

如何减少这种懊悔与挣扎?如何让婴儿与母亲的战争不要一再地重演?如何让每一个孩子都在期待中来临?这是一个艰难但必须面对的课题。

小朋友 发表于 2014-3-23 08:56:57

为每一个孩子祈福

ann 发表于 2014-3-24 00:39:45

还是那句话,小心再小心!不要抱有侥幸心理,选择避孕这条路,就可以减少对一个生命的伤害,对妇女身体心理的伤害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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